我記得,在前面談正方制度設計的時候,有點出一個重點:所有的正方制度,都必須要謹遵一個前提問題思考:反方可不可以也實施?
答案很明瞭,如果正方設計的制度,是反方可以通篇照抄,那這種制度設計出來,除了博君一笑之外,沒有其他實際的用途。這個概念牽涉到根屬性,意即反方如果認知到現狀制度的確有部分問題,但不需要做全盤的改變,只要針對有問題的部分做修正即可,這種反方的打法,就叫做修正現狀。此時在論點的戰場轉移上,正反雙方主要的爭點落於根屬性問題及損益比較。
什麼叫做部分修改現狀,這個問題在目前辯論圈來說,有一部分人士認為反方除了維持現狀之外,就只有變動現狀的相抗計畫,原因在於變動現狀後,要如何判定推定利益喪失與存留的多寡?因此他們主張,只要當反方選擇修改現狀的策略,無論變動的大小,基本上都喪失推定利益,必須與正方負起相同的損益比較責任。當然,這只是一部分人的看法,目前尚未變成主流見解,況且一個優秀的反方,無論在哪一種策略選擇下,本來就要去跟正方做損益比,因此這種判準的出現,其實對於比賽的影響不大。
不過,在目前主流的看法上,裁判仍然會去區分”修正現狀”與”相抗計畫”,大致上來說,有兩種基本的判斷可以供參考:
1. 與現狀制度精神的接近程度:
未來在比賽的過程中,可能會一直聽到裁判說這句話,他代表著修正的制度,所剩餘的推定利益多寡。通常,修正幅度越大,就會背離原始制度的設計精神越遠,因此反方喪失的推定利益也會越多。不過,這種判準要考慮的層次,將會放在對於現狀制度精神的詮釋。例如死刑的反方,修正為緩死制度,目的在於抵擋正方的誤判與悔改這兩個論點,可是不要忘記,當緩死的出現,意味著威嚇力可能也降低,這個是否與原始死刑設計的精神相悖離呢?因此在遇到反方做修正現狀的時候,正方的攻擊點可以從這個面向去思考。不過上述的這種情形,畢竟反方還是想有推定利益,因此正方不要白目到上去跟反方爭執反方是否存有推定利益這回事,除非你閒著沒事。
再舉一個比較明顯的例子,我國立法委員選舉應採比例代表制,這個時候反方為了吃掉正方的利益,因此將現狀的單一選區聯立制中,比例代表的名額大幅增加為100席,單一選區的部分限縮為37席,此時,反方是修正現狀,還是相抗計畫呢?這樣子的制度實施起來,表面上仍然是現狀的單一選區聯立制,可是在制度運作的結果,就已經跟比例代表制沒有什麼兩樣了,這個制度的精神也會與比例代表制度下相差無甚,因為單一選區的功能,已經被限縮到極為渺小。此時,反方依照這個判準,就很難說自己是部分修正現狀,因此仍然享有推定利益,甚至反方根本有合題的風險。再舉一個例子來說,打內閣制,反方總統制希望不要被正方攻擊行政立法相互制肘,因此設計出超級總統制,將行政與立法權都授予總統行政團隊,這種設計方法,其實已經與總統制三權分立的基本精神相互衝突,甚至,已經與內閣制的基本精神<行政-立法合一>完全一致,此時一樣,除了有不合題的問題之外,這種修正現狀,已經與現狀制度相距甚遠,因此會被當然視為相抗計畫。
2. 修正是否為制度重要部分:
這種看法來自於前一種判準的具體化,也就是在修正的範圍內,檢視他修正的內容在原始制度內是不是核心關鍵,舉個例子來說:向人民收錢的手段從規費變成稅,或是懲罰的方法從刑法變成行政法,涉及這類的變動,就會被視為重要部分的修正而構成相抗計畫。不過這種判準的問題,在於什麼叫做重要部分?什麼叫做次要部分?
前面落落長的講了一大堆,這個問題在目前仍然無解。不過在一般的認知上,我們多少還是可以區分出”中體西用”與”全盤西化”的差異,因此在實務上,只要能夠合理解釋修正部分與現狀的關聯性,並且修正幅度不會過鉅,裁判大部分都會以修正現狀進行認定。
回過頭來從根屬性講起,根屬性本身就是屬於連結需要性與解決力、利益的工具。在反方審查正方需要性的時候,正方上位概念與實質惡害之間的根屬關係就是觀察的要點﹔在論點攻防裡面,利弊與論點不具根屬關係也很容易被對方用類比論證加以抹黑,甚至用擇一相關將利益歸導其他的原因而不為對手所用(在比賽上,擇一相關非常好用,它可以大幅度削弱對方論點的效度)﹔在架構比較上面,具備根屬性的持方在損益上面的機會成本也比較低。
簡言之,修正現狀就是用最小的變動成本得到最大的改革成效。所以根屬性是作為基本損益比較上的先驗工具,符合根屬性的政策損益比為優,而不符合根屬性的政策損益比則較差。當然,正方還是可以在進階的損益基礎上與反方做抗衡,例如符合根屬性的政策在現實中無法實行或者採行該政策會帶來嚴重的弊害,但此時的正方就應該要負舉證責任去證明其指控,而不是把問題丟給反方就沒事了。
在實戰上目前大多數的正方,在初步成立時因為不用嚴苛要求根屬性,所以縱然能推論其新政策能夠革除弊病或降低損害,也同樣會有用飛彈射蟑螂或是僅能降低損害程度卻不能徹底解決弊病的闕漏。前者因為僅是間接相關中的非重要相關,所以得用超越必要甚多的政策才能解決問題,舉例來說,手臂上長了個爛瘡又流膿,既痛且臭,其實抹抹藥就會復原的,可是正方卻把手鋸掉來解決問題,其實真正跟痛楚與髒臭有直接相關的是手上的瘡,而不是手,雖然鋸掉手一樣能解決問題,可是因為不根屬而顯得小題大作。
不過,在實務上還會有另外一種做法,就是限縮現狀利益,用前面那個例子倒過來講,現狀的制度出現了飛彈打蟑螂的問題。舉例來說,在我國應廢除原住民的大學升學保障名額,這個制度的原始立法目的,是希望藉由提升原住民的教育水平,讓接受大學教育的原住民能夠回到故鄉去造福鄉里。可是現實中,大部分的原住民在畢業後,都會留在都是為了自己的前途打拼,此時正方抓住這一點猛烈抨擊立法目的無法達成,還造成了考試入學不公平等問題,此時反方會利用修正現狀的方式,將升學考試的保障名額,限縮在師範體系的公費生,並且要求獲得此資格的原住民學生,比照公費留學的學生必須歸國服務一定的期間,回到故鄉的學校教書滿十年,才可以外調。此時這個制度不但削弱了正方的攻擊,而且還可以充分的體現利益。因此請切記,當現狀制度出現飛彈打蟑螂的情況,我們會利用限縮利益的方式,維持這個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並且把原先不精準的利益利用限縮的手段,予以具體的呈現。
講了那麼多,其實還是一句老話:用最省力的方式去打比賽,是最安全的策略。使用修正現狀的方式,意味著反方不需要大費周章的去處理正方需要性的問題,而將主力鎖定在根屬性與損益比(特別是變動現狀的成本與正方政策中會出現的副作用)。如果無法掌控到這個關鍵,比賽照樣的會產生人神共憤的問題,例如肯認正方需要性而修正現狀的反方,沒事去攻擊正方需要性不存在,這就別怪裁判為什麼會罵你了。
另外,還有一種修正現狀,不過此類型的修正現狀較為特殊,這種型態與前面所講的”基本精神不變,但是制度修正”不同。他採取的是基本精神有變動,說精準一點,就是立法目的有變動,但是制度不變(或是極小的變動)。這種做法比較罕見,多半是用來面對某些廢止性命題裡,正方論證立法目的不存在,所做出的防禦方式。舉個例子:我國應廢除加工自殺罪,這個辯題中,正方大量的舉證”死”權是一種憲法上保障的權利,因此反方不該限縮人民行使。此時反方上台說明,完全贊成正方的死權學說,所以未來反方將設立自殺特區,所有想要自殺的人都到這邊,特區會提供最優質與周全的自殺服務,但是在園區外幫助自殺的人還是要用加工自殺罪處罰,因為在偵查實務上,他殺與自殺很難辨識,在偵查上需要耗費過多的成本,因此將比照濫用訴訟這些妨礙公務的罪責修正加工自殺,所保護的法益,也由原本的生命法益改為社會法益。這種做法就是修正立法目的,而保留現狀制度的修正現狀。
(本講義原著為馬正愷 <奧瑞岡Bible>第八章第二節部分 ,經授權本人做三版增修後之版本,未定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