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力: 
 

    需要性講究的是現狀到底有沒有問題存在,根屬性則講求問題跟現行制度到底有沒有相關程度強弱,這兩項只是說明了現行政策的實行造成了不小的弊害,跟正方想要實施的政策或是制度沒有直接的關係,因此解決力的存在,便是要回答:為什麼要採行正方的制度?

為什麼要採納正方的政策?就得端視正方的計畫:
1)是不是真的有效針對原因解決問題?
2)是不是確實可行? 
 

    第一個問題是單純的解決力,強調的是正方的方案真正能夠解決問題,所以在求正方必須提出證據說明其方案能夠確實的解決問題。因此,正方在舉證上是要求比較嚴苛的,不是僅僅提出一個看似完美,實則嘴炮的政策來處理現狀下的問題就可以了。不過,因為正方的政策在現狀是沒有實施的,沒有現時現地的政策實行研究報告,就過度要求他們提出證據「保證」其政策能夠有效實行是太苛刻了,是故,只要正方能夠提出外國其他地區的相關政策實施研究或是本國以前實行過的報告資料,也就算是達到要求了。還有一種狀況,就是在政策實行的實際運作層面會發生的一些問題,例如在我國應成立賭博特區這個辯題裡,關於賭博特區的設置地點難產,倘若情形嚴重到足以影響其政策達成的時候,正方也負有義務來處理之,當然,會影響政策達成的變因多如牛毛,難道正方在初步成立方案時要一一解釋這些變因其實都沒有影響嗎?在正方短短的申論時間裡有辦法說完嗎?其實,正方無須對於眾多變數一一加以解釋,因為時間上根本不足以說明,所以只需要對於在一般民眾在經驗法則裡面聽到正方的政策說明時直接產生的疑問做解釋即可,其餘部分無需列入正方一辯的申論內容,如果這個變數已經經由傳播媒體的廣泛傳播,使得民眾已經形成疑問的時候當然又另當別論了。

   
其實第二個問題是所謂的可行性,就比較偏重理論的部分,它傾向於考慮該解決方案有沒有兌現的可能性,至於現實生活中會不會這樣做則非關注的重點。所以,它在舉證上是沒啥好要求的,只要在理論上是可以做得到就可以了。例如,正方主張要興建貫穿中央山脈的隧道,所需金額要三億,而正方從增加菸酒健康捐中找出這三億元的資金,理論上,這個隧道可以興建了,但是在現實世界中,政府可能不會去實現這個計畫,但是這個部份不影響正方論點可行性的成立。

   
前面提過,正方在初步成立時,只需要對於在一般民眾在經驗法則裡面聽到正方的政策說明時直接產生的疑問做解釋即可,不需要針對於與辯題相關性弱的變因下去討論。可是這樣的法則在比賽進行到雙方交鋒都還適用嗎?如果反方對於正方政策實施的執行面挑出一個關聯性很弱的變因下去做爭執,正方仍舊可以不加理會嗎?當比賽程序進行到雙方交鋒的階段,所有比賽中出現的爭點,裁判都應該予以考量,跟正方一辯申論時初步成立的要求不同。只是,畢竟是跟辯題沒有直接關聯性的攻擊,反方總不能夠隨便說說國庫錢不夠、正方政策無從實行就想要贏比賽。此時反方必須負有舉證責任來證明說現在的國庫只剩下多少錢,負債高達多少錢,其他的政策預算支出在重要性上都不比正方提倡的政策低,不可能挪來給正方用,所以正方空想的政策雖然立意良善,可是現實面上卻是不可能做到的,如果硬是要做的話,會形成怎樣怎樣的損害。反方要能夠做這樣的充分舉證才能達到這個論點的攻擊效果,否則是無效的。
  
   
所以,在比賽進行到雙方交鋒的程序時,反方對於正方解決力上的質疑,其與辯題關聯性與其舉證責任成反比﹔也就是說,反方的攻擊與辯題越不相關,其舉證責任就越重。至於關聯性的強弱要如何測量,以及舉證責任在彼時要舉到何種程度等相關問題,目前辯論圈的暫無定論。 


   
但是換個角度來看,與辯題越不相關的質疑,其概念的重要性也就越低。既然對於辯題來說不是那麼的與重要,當然也就沒有辦法在高位階的需要性交鋒上與正方做抗衡,而不得不落在最低位階的損益比上面與正方決勝負。基於正方在初步成立時無須對這種關聯性低的東西做舉證的前提下,反方想要發動此種攻擊,就必須要負擔舉證責任。當舉證責任落到損益性這種瑣碎的利益比較上,反方必然須針對這些相關的繁碎利益比較,負擔舉證責任,這樣的責任自然是繁重的。
   

    解決力裡面還有另外一個重要的課題,那就是所謂的「強制認可權」。常常在比賽的時候,反方會提出一種看法:正方所提出的政策確實在理論面及外國實施經驗上有充分的理由支持,可是根據我方所找到的民意調查資料指出,我國民意對於這項政策是極度反對的,既然民意反對若斯,那麼國民選出的立委當然也不會讓這項政策過關,所以正方雖然提出的方案很好,在事實上也只能淪於空談。 


  首先要各位注意的是,強制認可權只有在反方跟正方交鋒的時候才有適用,於初步成立時裁判是不會這麼無聊下去判斷有沒有強制認可權的問題的。既然已經進入了雙方交鋒的程序,照理來說只要反方能夠有效說明該變因會直接影響政策的達成,此攻擊就應該有效,可是,民意調查裡面展現的往往也只是受訪民眾的主觀看法,是不是經過深思熟慮之後所下的判斷?其中大有問題。政策是否應該實行與它在客觀上帶來的利弊得失才有直接關係,跟民眾在情緒上的主觀好惡就沒啥關聯了。 


  舉個例子來說,當初我國在民國60年代想要興建高速公路,此政策對於台灣經濟相當重要,所以名列十大建設之一,日後也證明了當初這樣的做法正確。可是,在彼時此項計劃卻遭到強大的阻力,因為許多民意代表之流認為國家興建省道已經足夠,興建高速公路只是勞民傷財之舉。當時行政院院長蔣經國先生就說了一句名言:今天不做,明天會後悔。事後證明客觀上福國利民的政策是「應」下去推動的,也因此,正方只要能夠說明該政策對於現時現地的台灣是比較好的,那麼反方僅單單的提出民意調查的數據,甚至是立法院委員對於此一政策的支持度來作為攻擊,是沒有效果的。 


    那麼,強制認可權是否有例外的情形呢?有的,根據之前歸納出的規則:在比賽進行到雙方交鋒的程序時,反方對於正方解決力上的質疑,其與辯題間之關聯性與其舉證責任成反比。像是民意調查這種與辯題關聯性遠的攻擊方法,如果反方願意負擔嚴苛的舉證,不但說明民眾絕大部分反對正方政策的施行,而且進一步舉證說明這樣的不理性觀念是無法經由政策宣導或是教育加以更改,甚至能夠提出證據強調忽視民眾的感受,硬是推動正方的政策會形成怎樣的負面影響,這樣的攻擊模式就應該有效了,常見的強制認可權例外,就是死刑中以民調論證法感情。當然,效果如何還是得隨著不同的裁判而有不同程度的效果。純粹以比賽角度來看的話,反方採行這樣累人的準備方式去試探裁判的心證底限,是相當不智的,故而除非反方已經找到充足的證據,否則個人是不建議這樣的攻擊主軸。 


    最後,在實戰上的運用,解決力需要倚靠實體制度的設計,加以證明。但是請務必注意兩件事:一、關於制度的設計,不要拘泥在教科書或是背景資料所記載的東西爾爾。畢竟正方完成需要性與根屬性之舉證論述責任後,基本上在不違背合題性與符合弊害與制度根屬性的情形下,設計制度要如何運作與適用,皆是正方的權力。舉例而言,安樂死的正方可以將適用對象設定在癌症末期的患者,亦可以將其擴大適用在所有目前科學無法根治的疾病患者,如糖尿病患或阿茲海默症患者,此部分可端視正方選擇的需要性做彈性調整。但是這部分的論述,絕對不可以省略,現今許多辯士,特別是在一辯稿中,頂多把題目再念一次,完全忽略這一段的舖陳,自以為裁判完全就可以心領神會制度的解決力,此部分在實際比賽中,應當極力避免,並於一辯稿寫作時,最末段可預留約三百字做為制度的論述,並解釋制度中的設計,用來杜絕哪些弊害或是副作用。 
 

二、正方在制度設計上,可以將相關配套措施視為對反方攻擊的預先防禦做思考。用簡單的話來說,制度的設計,除了證明解決力之外,更重要的是,它可以做為抵擋反方攻擊用。就戰略思考的角度而言,反方的初步攻擊,通常都是一些在背景知識上,可以預見的例行攻擊,因此在制度上,可以先行設計,避免陷入此類的討論泥沼,以利反方開啟下一波攻勢。再者,以制度去防禦反方所攻擊的惡害或正方制度副作用,可以較有效率的做出防禦,畢竟與其在場上討論反方指出的問題所發生的機率大小或可能性,倒不如直接了當的在制度裡排除此問題的發生,在正方做為守方的立場上較為有利。最後,如果制度是有設計過的,請二辯切記,不要忘記自己制度的功用,在申論時便可以很快速的利用制度,提醒裁判反方攻擊的問題不會發生在正方的世界中,無須杞人憂天,而直接進入更深層次的攻防討論。




損益比: 
 

    就算計畫可以解決需要,它是否會帶來新的損害呢?綜合上推翻現狀需要的變動成本與新損害,究竟整體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呢?這也就是正方在最後的損益比較上面要煩惱的。



(本講義原著為馬正愷 <奧瑞岡Bible>第八章第一節部分 ,經授權本人做三版增修後之版本,未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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