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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屬性:

 

    根屬,是一種逆向思考的表達方法,它利用因為所以這樣的一種句型加以倒裝,說明結果的產生是因為何種的原因造成的,舉個例子來說,小勳因為昨天晚上狂吃麻辣鍋,所以今天狂拉肚子。用根屬的句型來看,就會是這樣:小勳之所以今天一瀉三千裡,是因為昨天晚上狂吃麻辣鍋的關係。

   
而根屬性存在的目的,又與政策性命題有何關係?在政策性命題裡面,正反方所不斷比較的,是不同制度之下所產生的利弊得失,而根屬性的存在,就是要確定制度與弊害之間的因果關係。所以常常在辯論比賽聽到選手使用「根屬」說明因果關係,是因為在政策辯論比賽中,我們並不像一般人的思考模式是先說原因,再看結果,而是先說明問題的存在,再探求問題形成的原因,並加以改變,例如辯論比賽中會出現「台灣治安惡化是根屬於執法不嚴格」來闡述執法不嚴是台灣治安惡化的原因。


   
根屬性到底哪裡重要?舉個生活化的例子來說好了,醫生明明知道病患體內有癌症,在初期仍有很大治癒機會的時候,不去想辦法消滅癌細胞,卻每天給病人打止痛針,雖然暫時壓抑了痛苦,可是病人最後還是會一命嗚呼。套用到辯論實戰的攻防,像是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這個辯題中,正方往往會打出死刑具備不可回復性,所以若是一旦發生誤判,就會造成槍下冤魂,故應該廢棄死刑的論點;反方就會反駁說:青春也具有不可回復的特質,把一個無辜的人關在監牢裡虛耗他的青春,事後也無法彌補啊!而且,真正發生誤判的原因是法官的素質不佳,假設要解決誤判的問題,應當要從提昇法官素質著手。在這個例子中,反方抓到了正方不具根屬性的弱點,使用了「栽贓嫁禍」的辯論技巧將正方這個論點削弱,如果這個論點原先是正方的主論點的話,此時就不具備決勝的殺傷力了,而裁判勢必會把決定勝負與否的重點擺在反方提出什麼樣的說法來支持死刑的存在。所以,根屬性的重要,在於邏輯上要解決問題,必須直接從問題核心下手,如果正方的論點中,制度與產生的利弊之間是頭痛醫肚臍,腳痛醫下巴的關係,完全八竿子打不著,這種論點是不被允許的,趁著時間還早,趕快再想一個吧。


   
根屬性要怎麼樣才算建立成功?這邊就要先解釋幾個判斷因果關係強弱的名詞:排他相關、必要相關、重要相關。


1.排他相關:所謂解鈴還須繫鈴人,問題之所以產生的「唯一」因素。只有「唯一」的新制度可以解決。 

2.必要相關:問題的產生因素很類似電池的串連,是多個必要因素同時成立才可能發生。只要新制度能夠解除其中一個因素,便可以阻斷電路的流通,使弊害不會發生。 

3.重要相關:雖然該因素不是直接形成問題的原因,可是它會導致該問題變成非常嚴重。新制度僅能控制而非解決弊害。  


   
原則上,一個漂亮的正方架構,根屬性應該達到所謂的唯一相關,也就是現行政策即為產生現狀弊害之唯一病灶,而新政策在解決現狀弊害上,可以達到完全治本的效果。而所謂的不具備根屬性,就是因果關係不存在,或者是多個原因造成同一個結果,而這些原因在程度上是一樣的,無法區別強弱。然而,辯士不是神,在面對只有短短數分鐘的時間可以達到初步方案成立,或者是因為某些政策設計錯綜復雜,現狀的弊害可能同時導因於多個政策面,此時我們在一辯申論鋪排設計上,或是在整體架構上的設計,會採取擒賊先擒王的計略,找出產生現狀弊害的最大元兇,或者論證正方所設計的新政策可以控制大部分的弊端,也就是在根屬性的建立上,採取必要或重要相關。而這樣子的設計符不符合初步方案成立?抑或者正方縱然沒有建立直接相關,可是卻成功的建立重要相關,最後的勝利應該屬於誰呢?初步成立只要求此政策自身是否有存在的價值,並沒有跟其他的政策加以比較,如果是跟其他的政策下去比較的話,當然是選最好的政策加以實施;況且,並非最優秀的政策才有施行的價值,因為正方的政策到底應不應該被施行,是要端視整場比賽與反方的交鋒而定,在擒賊先王的架構,如果反方沒辦法指出幕後的藏鏡人,或者提出有比正方更優良的政策帶來更大的利益,那就算只有治標,沒有治本又何妨呢?

    總之,正方想要成立的話,至少得要達成重要相關的要求,才能讓裁判認為說這項新政策實施起來還是有相當的效果的。不然的話,毫無相關的制度,連在經驗上都無法讓人相信它是具備絲毫解決力的,我相信最後招致的結果,不是被對方打好玩的,那就是裁判會代替月亮來懲罰你。

 




(
本講義原著為馬正愷 奧瑞岡Bible>第八章第一節部分 ,經授權本人做三版增修後之版本,未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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