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ct 30 Sat 2010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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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7本週社團事記暨規劃
- Oct 23 Sat 2010 2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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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10/31本週社團事記暨規劃
- Aug 27 Fri 2010 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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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正方資料〉
〈我國普通刑法應廢除死刑‧正方資料〉
1.《高深莫測,亦或亂中有序?-論現任大法官在基本權力案件中的審查基準》
作者:廖元豪
頁8:事實上,如果沒有具體的審查基準,比例原則的三階公式並無法提供任何操作的指引。
2.《釋字第五九四號部分協同意見書》大法官 許玉秀
頁1:就刑罰規範而言,因為行為規範本身已涉及各種行為自由的限制,而制裁規範除涉及財產權的剝奪或限制之外,尚涉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權的剝奪,不但應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且應該就行為規範及制裁規範分別審查。
3.《靜宜人文社會學報第一卷第一期》《司法院大法官平等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之探究》陳怡如
頁116:在從嚴審查領域方面,倘若涉及基本核心領域或涉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權的剝奪者,則可採徳式或美式的嚴格審查標準。例如釋字第四九○號王和雄大法官部份不同意見書,釋字第五七三號王和雄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釋字第五八八號許宗力、王和雄、廖義男、林子儀、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書,釋字第五九四號許玉秀大法官部分協同意見書等是。
4.《比例原則違憲審查標準之探討》陳怡如
在釋字第一九四號,第二六三號,第四七六號等與生命權攸關之釋憲案例,理應採行從嚴審查制度,蓋生命權係所有基本權之前提,既然人身自由應採行嚴格審查標準,做為人身自由前提之生命權自無採行寬鬆審查標準之理,惟釋憲實務在實際運作上亦僅著眼於公益與私益之權衡,認為系爭規定所欲捍衛之公益極為重大,即肯認此等公益應凌駕於私益,而逕予合憲宣告,至於在手段與目的之關連程度上,則為加強說理論證,亦為佐以實證資料以為支撐,換言之,只要係爭手段有助於前揭極為重大之公益目的的達成,即可經得起比例原則之檢驗,此等手段選取實與從寬審查領域無異。
5.《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死刑議題》
在近來才廢除死刑的國家中,我們並無發現因廢除死刑,而產生顯著的害處。舉例而言,在加拿大每100,000人中殺人犯罪率在1975 年高峰時期為3.09,接著在1976年廢除死刑後,1980年的犯罪率卻下降至2.41,並持續下降中。在廢除死刑27年後的2003年,每 100,000人中殺人犯罪率為1.73,與1973相比降低了44個百分比,並且為三十年來最低。
6.成功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論文《論擄人勒贖罪》高秀杏
頁157:死行為治亂世用重典下的產物,然多元化的犯罪問題,過度倚賴重刑尤其是死刑,並不能徹底打擊犯罪,近年來社會擄人撕票案,並不因此重刑而有減少趨勢,足徵絕對死刑之設計與解決治安並無必然關聯性。
7.《監獄改革與死刑存廢-兼具社會安全及特別預防功能的新思維》馬躍中
頁278:現今的刑法新思維,應以特別預防功能為主,應報和一般預防功能為輔。
8.《死刑存廢的新思維系列之二-以柏林為例說明德國刑事執行狀況》馬躍中
頁320:寬鬆處遇在柏林濫用的情形:核准十萬零一千三百零二人只有百分之○.一一不回監所。
頁320:再犯率研究報告顯示,嚴重的犯罪再犯率極低。
9.《生命力新聞》《觀護業務 指引更生人向正途》
其實重刑犯,像是殺人案等等的再犯率反而較低。
10.《中華民國犯罪學學會第十卷第一期犯罪學期刊》《假釋制度之運作檢討與改革方向》張淑中
頁101:然由於該會部分審查委員,對於假釋作業及相關法律規定並非嫻熟,且平時均未與受刑人直接接觸,會議時僅憑簡略之書面資料,無法了解受刑人是否確實悛悔有據,並做出正確之判斷,殊值各界深思,尤其目前法務部所屬各監獄之假釋審查委員會,每次審查假釋案件頗多,而審查委員又未能事先審閱假釋案卷情形下,平均每數分鐘就要審查一件,實難真正做到確實審核,因此容易流於形式。
11.《94年4月20日法務部新聞稿》《法務部落實務實假釋政策》
法務部頃發布一項統計分析,指出86年到93年,7年間,假釋核准率從5成9,降到3成7。要獲准假釋的機會越來越難。假釋受刑人在監服刑的時間,相對的也就越來越長,尤其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重刑犯採取更嚴格的審核標準
12.《蘋果日報2005年1月5日》《無期徒刑假釋門檻25年》
無期徒刑者從現行的十五年提高到須服刑滿二十五年,才能申請假釋;另妨害性自主罪犯接受治療,經鑑定,評估再犯危險仍高者,不得假釋,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如再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釋。
13.《司法過程中的知識分類與公民參與》何兵(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
諸多研究表明,職業法官由於日復一日地與案件、證據打交道,會形成職業麻木,對事實和證據失去應有的敏感性。
14.《東海法學研究第二十二期》《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原因之檢討》
陳運財、邱仁楹
頁181:十五件中計九件曾以此理由發回,其中以不採納對被告有利之證據,未說明理由為最常見,具體情形如,對被告有利之供述(無犯意聯絡,對犯罪行為中止之供述等),證人之證言,勘驗現場筆錄,刑事局檢驗書,原判決不採未說明理由
頁185:十五件中有十一件曾以此原因被發回包括認定主觀犯意,犯罪事實(例如:事實欄認定上訴人提議殺人,持槍犯案,被告成立間接正犯等,理由中卻未說明),罪數(牽連關係之認定),法律效果(未說明如何審酌刑法第五十七條各款事項,未諭知沒收或發回未予說明)以及未調查證據未說明理由。
頁188:殺人案件中十五件中有十三件曾以理由矛盾被駁回,理由欄間矛盾之情形計九件,具體事實如:鑑定證人間敘述相異,均採為判決基礎,被告供述前後不一,均採為判決基準,既未遂認定前後不一,理由與卷證資料矛盾計七件,具體事實如:與交通事故調查報告之記載(對於撞擊的過程)不符,判決理由認定被告有殺人故意,引用的卷證資料則非如此記載,事實與理由矛盾計十一件,其中無事實有理由計四件,具體事實如:事實無預備強劫之記載,理由卻如此說明,理由繼再用菜刀強押被害人上車,事實欄則未認定,理由記載扣押子彈十七顆,送鑑定後剩十五科,事實欄則未提到子彈,牛頭不對馬嘴之情形則有十一件,具體事實如:就殺人犯意的說明,犯罪行為(行兇之過程),殺害刀數,有無持槍,有無客體錯誤之情形,理由欄說明與事實欄不符。
頁210:對於一個僅已發回更審達六次以上案例的分析結果,是否具備可信度及效度,難免啟人疑竇,不過,由於多次發回更審的案件,正是刑事訴訟未能迅速彰顯公平正義的致命傷所在。
15.《中央社》《徐自強擄人勒贖案 更六審仍判死刑》
法官只憑藉黃春棋、陳憶隆2名共同被告最初指稱徐自強涉案的口供,並無其餘具體事證,草率認定徐自強為共犯;而在高等法院更六審今年傳喚2名共同被告出庭作證時,2名被告卻從頭到尾保持緘默、拒絕證言,表示法官應對2人當初證詞高度存疑。
高院今天更六審宣判,仍判處徐自強死刑。
16.《徐自強案爭點整理》陳建宏律師整理
一、徐自強係主動投案
二、徐自強有案發不在場證明
三、徐自強未曾打過任何一通勒贖電話
四、徐自強在案發當日確實未曾離開桃園地區
五、同案被告陳憶隆及黃春棋之兄黃銘泉均積欠徐自強債務
七、關於同案被告陳憶隆、黃春棋之自白
1. 等不利於徐自強之自白均未有任何補強證據
2. 陳憶隆、黃春棋於判決死刑確定後,均已坦承事實上徐自強並未曾參與本案,係基 於拖延訴訟程序,以求一線生機之目的,才故意牽扯不相干之徐自強而為不實之自白 ,冀能因徐自強部分之缺乏實證,使訴訟程序一再進行。
3. 其自白與事實不符
17.《刑事雙月刊》
頁27:由於菲國槍枝取得容易,只要是菲國國民,具備相當條件,即可合法購買並申請槍枝執照,除此之外,透過管道購得地下工廠所製造之槍枝並非難事。
18.《中國時報》《菲律賓社會專題篇》
類似的故事,任何一個那卯人都能毫不費事地信口拈來。據說,去年一月間,就有四十八個人被私刑處死。
- Jul 02 Fri 2010 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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鳳山高中演辯社101級幹部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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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長
林漢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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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管
黃育閎(未卜先知姆姆抱抱大仙-楊過)
手機:0986034527
即時:ftn7233138
- May 31 Mon 2010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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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架構1
其實打反方最基本的思考邏輯只有三個:一個是現狀根本沒有問題,正方在那邊瞎嚷嚷只是杞人憂天;另外一種是,使用正方的制度,只會帶來更多的弊害;最後一種是正方的制度無法完全成就需要性。因此最基本反方的攻擊架構模式會有三種:維持現狀、修正現狀、相抗計畫。 一、維持現狀的基本攻擊模式: (1).否認需要性
就積極面來說,就是完全不承認現狀制度會產生問題,對於正方的推論與臆測嗤之以鼻,認為正方的需要性沒有事實加以支持,其效力跟白日夢與幻想同等級。這個部分在實戰應用上,最重要的工作是在於要求正方對於論證的每一個環節,盡到積極的舉證,畢竟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一旦正方論證的環節無法通過細密的檢視,則正方的架構勢必遭受嚴重的摧殘。另外就實戰的拆解技巧來說,常常聽到有很多的前輩會建議由上而下的拆解,什麼叫做由上而下的拆解?簡而言之,就是從需要性的三元素中,依照上位概念à實際惡害有無à惡害程度 的順序去進行攻擊。這是一種比較容易上手的做法,畢竟一開始打辯論,大家對於架構的透視程度不高,在還沒達到庖丁解牛的境界之前,這種檢視的順序其實比較符合反方攻擊力上的經濟效益。
另外有一種常見的攻擊型態,是對於事件的變因做攻擊。簡單來說,就是把一件事情的原因多元化,縱使正方可以解決一個原因,可是在其他原因不變的影響下,正方的解決力會有多少?舉例而言,我國應廢除最低基本工資的正方,立論架構可能以降低失業率做為需要性,這時反方在台上舉出論文資料闡述失業率的變因除了基本工資外,還有產業變遷升級的問題,所以就算正方廢除基本工資,卻對於產業變遷這個變因毫無控制,能不能降低失業率仍是一個問號。這種攻擊最好要配合時正上的資料,不然充其量只是削弱正方的需要性爾爾。
- Apr 25 Sun 2010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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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架構3
正方架構模式第三種:問題導向,提出現狀制度下造成的嚴重問題並舉證問題的存在與嚴重性,而後針對此問題強調只有正方的新政策才能解決。其結構為:建立判斷弊害之標準→現狀是否有弊害→根源→具體計畫→解決力→損益性 問題導向是三種架構裡面對於需要性的要求裡,最高也是最嚴苛的。它不但要說明現狀制度下的弊害可能是哪些,更要找到相關資料證明弊害存在並且已經相當嚴重了。在實證資料的蒐集上,顯得相當困難,除非剛好有相關研究報告,而這種直接證據在很大程度上得靠運氣,否則大多數都是拿間接資料或是專家斷言來濫竽充數的。同樣的,問題導向也是三種架構裡面最為堅強的。問題導向不同於目標及利益導向的是,它用鐵一般的實存弊害來突顯現在的平衡狀態已被打破,必須要提出新政策來形成新的平衡;目標導向與利益導向則僅能從推論中得到想像的壞處或利益,而建構在幻想中的壞處或利益,在奧瑞岡正方的舉證負擔下,不但無從與反方推定利益相較,更難說服裁判捨棄現有制度上的好處,來追求虛無飄邈的目標或者利益。 換個角度想,在問題導向裡提出的所謂「嚴重問題」,在很多時候不過是現狀制度下衍伸出的客觀事實而已,好比同樣是婚姻關係中女性外遇的比率是百分之二十,在浪漫的法國可能認為沒有什麼,可是在沙烏地阿拉伯可能就被視為道德淪喪,同樣的事實,嚴重不嚴重要由價值觀認定,我們既然會將該客觀事實視為「嚴重問題」,就代表在價值觀上我們已經無法承受這些事實,而需要謀求改變﹔也就是說,問題導向強調因為我們的價值觀在不知不覺中,已經產生變化,所以原本可以接受的事實,現在已經無法忍受,因此要改革制度來符合我們的價值觀念。問題導向與其他兩者不同處,在於它的論述前提,是觀念偏移後始帶動制度改變,其中藉由客觀事實的提出以讓觀眾省悟自身的觀念已經改變,而後對於制度改變的接受程度自然大幅度升高。
- Apr 25 Sun 2010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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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架構2
正方架構模式第二種:利益導向,也可以叫做比較導向,相對於目標導向著重於自身原則的強調來說,利益導向傾向於比較雙方利益上的我有你無,由於正方不強調自身原則的無上性,反而針對比賽勝負取決於雙方利益比較的特點來設計架構;不求在目標原則上勝過對方,只強調往這原則多邁出一步會得到什麼樣的好處,而這好處是反方支持的現狀所沒有的。所以在制度比較上既然較為優越,當然應該要實施更好的制度而非抱殘守缺。其結構為:具體計畫→計畫之比較利益(需要性及解決力)→現行政策利益較差之原因(根源性)→損益性
目標導向與利益導向在邏輯推衍上都是屬於主動從原則中衍伸出需要性,與問題導向被動地從實質弊害中,反向推論到解決問題需朝該原則邁進,是不同的。而目標導向與利益導向兩者間的差異,在於目標導向從負面詮釋,認為違背原則會得到某些壞處﹔而利益導向則是從正面加以詮釋,認為遵守原則會得到某些好處。兩者概念相同,祇是使用方式上有差異而已。相對於目標導向來說,利益導向是比較取巧的做法,因為比賽不僅僅是對正方的檢驗而已,同時也是正反雙方利益的比較。既然如此,正方又何必採行破綻較大的目標導向呢?只要確實把握住超越現狀的些許利益,避免正方神聖化的缺點不說,亦可以封鎖住反方的導入荒謬,當然就可以贏得比賽。 不過,嚴格說起來,目標導向與利益導向在結構上其實是同出一源的,只是運用上的不同,所以在比賽時是可以交互使用的,譬如說在正方一辯申論時使用的是目標導向,但是在隨後的交鋒過程中一再強調正方比反方多了利益﹔或是在申論裡用利益導向,但是交鋒中則聲明原則的重;甚至在初步成立裡兩者併行亦可。由於目標與利益導向系出同源,所以其弊病皆是漠視台下裁判觀眾的價值觀而自言自語,但利益導向運用比賽的特性來取巧,所以要破解利益導向的話,不僅僅要有二元對立上位概念,還需要配合奧瑞岡的設計來進行整體的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