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方架構模式第三種:問題導向,提出現狀制度下造成的嚴重問題並舉證問題的存在與嚴重性,而後針對此問題強調只有正方的新政策才能解決。其結構為:建立判斷弊害之標準→現狀是否有弊害→根源→具體計畫→解決力→損益性
問題導向是三種架構裡面對於需要性的要求裡,最高也是最嚴苛的。它不但要說明現狀制度下的弊害可能是哪些,更要找到相關資料證明弊害存在並且已經相當嚴重了。在實證資料的蒐集上,顯得相當困難,除非剛好有相關研究報告,而這種直接證據在很大程度上得靠運氣,否則大多數都是拿間接資料或是專家斷言來濫竽充數的。同樣的,問題導向也是三種架構裡面最為堅強的。問題導向不同於目標及利益導向的是,它用鐵一般的實存弊害來突顯現在的平衡狀態已被打破,必須要提出新政策來形成新的平衡;目標導向與利益導向則僅能從推論中得到想像的壞處或利益,而建構在幻想中的壞處或利益,在奧瑞岡正方的舉證負擔下,不但無從與反方推定利益相較,更難說服裁判捨棄現有制度上的好處,來追求虛無飄邈的目標或者利益。
換個角度想,在問題導向裡提出的所謂「嚴重問題」,在很多時候不過是現狀制度下衍伸出的客觀事實而已,好比同樣是婚姻關係中女性外遇的比率是百分之二十,在浪漫的法國可能認為沒有什麼,可是在沙烏地阿拉伯可能就被視為道德淪喪,同樣的事實,嚴重不嚴重要由價值觀認定,我們既然會將該客觀事實視為「嚴重問題」,就代表在價值觀上我們已經無法承受這些事實,而需要謀求改變﹔也就是說,問題導向強調因為我們的價值觀在不知不覺中,已經產生變化,所以原本可以接受的事實,現在已經無法忍受,因此要改革制度來符合我們的價值觀念。問題導向與其他兩者不同處,在於它的論述前提,是觀念偏移後始帶動制度改變,其中藉由客觀事實的提出以讓觀眾省悟自身的觀念已經改變,而後對於制度改變的接受程度自然大幅度升高。
可能有人會質疑,問題導向跟利益導向一樣,對於新政策會產生的弊害同樣無法舉證以澄清,也同樣無法證明利大於弊,其架構何來堅強?對此疑義的解釋有二:第一,在二元對立理論裡,價值觀的形成是同時受到雙向對立原則兩方面的同時影響,始能達至平衡,如果裁判接受問題真的很嚴重的論證,就表示裁判接受新的平衡,而新的平衡不但代表正方上位原則的加強,也代表反方上位原則的減弱,縱然正方新政策由於違反反方上位原則而帶來弊害,由於新價值觀中對之感受不深,而不至於對正方的需要性形成傷害。第二,利益導向中的正方的利益與弊害皆無證據以資証明的情形下,因為正方違反現狀負舉證責任,所以對有推定利益的反方有利,而在問題導向裡面,由於問題明顯擺在眼前,正方已對之負起舉證責任,而證明弊害強度的舉證責任反而就落到反方頭上,在反方沒辦法證明新政策弊害強度的情況下,裁判自然傾向於接受正方利大於弊。
歸納:
在這種情況的正方,通常會面臨到最嚴苛的舉證責任挑戰,因此攻擊方式會是
1. 攻擊正方的上位概念 (無限擴張、無限上綱)
2. 要求針對弊害舉證(包括有無、程度大小)
3. 挑戰根屬性(檢視他的制度是否為解決弊害的核心關鍵)
4. 挑戰解決力(挑戰他的制度能否解決弊害)
5. 檢視有無副作用
6. 要求比較副作用與利益的得失
(本講義原著為馬正愷 <奧瑞岡Bible>第八章第二節部分 ,經授權本人做三版增修後之版本,未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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