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police.digitaler.net/pdf/regulation/reg053.pdf 監獄受刑人擁擠問題與對策
美國學者Barry W. Hancock 及Paul M. Sharp 認為5,紓解監獄擁擠的方法包括:一、輕微犯罪的完全除罪化(decriminalized)。二、放寬緩刑,並配套實施密集性觀護(intensive probation)、居家拘禁(house arrest)、電子科技監視(electronic surveillance)、罰鍰或賠償等。三、前門轉向(front – end),意即對刑期在一年之下者,以轉向(diversion)方式處理,不以自由刑方式處罰。四、縮短監禁刑期(shorter prison terms),意即運用現存的機制,如善時制度或放寬假釋條件等方法,使監獄受刑人快速而公平的獲得釋放。
http://public.hcu.edu.tw/ezcatfiles/c008/img/img/626/315946400.pdf 監獄文化對短期自由刑受刑人生活適應影響之研究
1、社會關係中斷
受刑人入監後受到監獄化影響,其社會關係為之中斷,尤其職業、學業或是
親人關係及友誼等,因為服刑已無法再繼續維持,實務上也經常發生因為受刑人
服刑而產生家庭變故或拆散之現象。
2、對監獄事物之關心
受刑人監獄化後,慢慢融入監獄生活而逐漸遠離社會生活,對於監獄發生之
事物產生興趣,例如:管教階層的政策、管教人員的一舉一動或行政行為,人犯
之間的不當行為如侵害、打架以及一些生活周遭的繁瑣事物,經常表達高度熱衷
與關心。
3、習慣監獄生活方式
監獄之生活方式相較於一般社會、家庭之生活,充滿許多不自由且沒有隱私
的「公領域」,必須與其他人犯共享的特性,對於初入監的受刑人而言,極為不
習慣。因此,在體認尚有一段漫長的日子還要度過的情況下,受刑人必須要求自
己逐步適應監獄的生活習慣。
4、學習不法行為
由於受刑人間惡性感染,或是為求日後生活之自保,所以有些受刑人曾學習
一些不法行為,以為適應或作為「選邊站」的表徵。例如:賭博、走私違禁品、
甚至同性性交等,屢見不鮮。
5、價值觀念的轉變
受刑人進入監獄後: 逐漸融入監獄次級文化,改變過去的價值觀念,例如:
合理化自己的犯罪行為、敵視管理階層,甚甚至加入人犯團體使犯團體使用暗語
(Argot,Slang),與其他人犯溝通。這樣的外顯行為即是價值觀念的轉變,表示
認同這些次級文化、認同次級團體的價值。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2C1%2C2169%2C1484%2C&job_id=160975&article_category_id=2208&article_id=88454 監獄
http://users4.jabry.com/chenlu/calender-year/frank-policeman/prison/97-3year.pdf 粗略的優缺點
http://www.ccunix.ccu.edu.tw/~clubcrime/Paper/1/104.PDF 犯罪矯正新趨勢:社區處遇制度之可行性研究
p2.一、標籤理論( L a b e l i n g T h e o r y )
前面曾言,Lemert 與Becker 所創之標籤理論對於社區處
遇之促成,居功厥偉。此派論者認為偏差行為可分為初級偏差
行為(primary deviance) 及次級偏差行為(secondary
deviance)(註一)。初級偏差行為,乃指任何直接違反社會規
範之行為。此種偏差行為甚為輕微,對行為者之影響不大,不
會導致行為者社會自我(social self)觀念之重大修正。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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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如社會對他們偶而犯錯的初級偏差行為給予嚴重之非難並
貼上不良的標籤,就易導致另一階段更嚴重的偏差行為(次級
偏差行為)。因此,標籤理論學者強調,除應避免任意為個體
加上不良標籤外,亦應避免隨意讓犯罪人太早進入刑事司法體
系,以免其再犯嚴重之犯罪行為或成為成年犯。
基本上,標籤理論認為一個人之初犯偏差行為並不一定
會成為罪犯,而是社會與司法制度所加諸於他的。一個人一旦
被標籤為罪犯後,犯罪機會較多,也較容易再犯罪,而不易脫
離罪惡的纏累。一個人被封上標籤之後,其自我控制也會較
低。渲是轉向社區方案設立之精神所在,期透過社區處遇方
案,防止犯罪人蹈入司法系統而被標籤化。只要不被標籤化,
以後恢復正常的可能性則較高。
二、激進不介入理論( R a d i c a l N o n i n t e r v e n t i o n T h e o r y )
激進不介入理論,著重對犯罪人盡量減少機構性處遇,
以免陷入司法系統而有不良影響;鼓勵「轉向」觀念,將犯罪
人送往較少威脅性的社區處遇。
此理論建議的處遇方法有:諮商、觀護制度、社區處遇
方案等推廣。研究指出,諮商效果相當宏大。此理論認為社會
應以平常心、友善態度對待有問題犯罪人,協助他們解決人生
發展過程中所呈現的問題。盡量在家庭、社區層次中就把輕微
的犯罪人問題處理妥當;以家庭諮商、觀護或社區處遇制度,
避免將犯罪人送入刑事司法體系中,不使個體被標籤化。(註
二)
三、不同接觸理論( D i f f e r e n t i a l A s s o c i a t i o n T h e o r y )
蘇哲蘭(E. H. Sutherland)的不同接觸理論強調犯罪行
為是學習而來,如果人們在生活過程中與較多的犯罪人接觸,
則易學到犯罪行為之動機、內驅力、合理化以及犯罪之技巧,
而陷入犯罪(註三);尤以收監收容之初犯、觸犯輕微罪行者的
學習效果最佳。因此,不同接觸理論強調,社區處遇可避免微
罪者受其他犯罪人之感染。
四、社會結構理論( S o c i a l S t r u c t u r a l T h e o r 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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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涂爾幹(Durkheim)的無規範理論(Anomie Theory)認
為,社會不能制定一套符合社會需要及現代人性之倫理規範,
因此當人們處於新舊規範之間,難免會有所衝突而發生無所適
從的情況,陷入無規範之混亂狀態而表現違規犯法之行為。(註
四)
2.米勒(Miller)及柯恩(Cohen)之少年犯罪次級文化理
論則強調下階層社會少年之文化、目的及策略均與一般正常的
社會不同,甚至有所衝突(註五)。為了怯除這些衝突,他們可
能公然拒絕中上階層之社會行為標竿。此外,他們尚有一套獨
特的生活方式、價值體系、嗜好、偏見以及關注之特殊問題,
他們雖能適應自己次文化之生活型態,然卻違反整個大社會之
行為規範。因此,應發展特殊的社區輔導及道德教育輔導計
畫,使微罪犯罪人能再社會化。
此派論者認為,違法行為是一低層社會所產生的現象。
低階層人口由於與社會疏離而易產生中下階層的青年次文
化,而這個次文化又是醞釀偏差行為的溫床;一個犯罪人出生
在中下階層,便容易被指為偏差行為者。市中心的貧民窟多為
中下階層寄存所在,易為犯罪淵藪。故社區處遇方案即欲從「社
區改造」著手,根本解決犯罪問題,便犯罪人能送回一個新的
社會,有新的學習,而不是重返舊地,再受污染。(註六)
3.Cloward 及Ohlin 之機會理論(Opportunity Theory)
認為,下階層人士亦想達到中產階級之生活水準目標,然由於
合法機會或手段阻塞而無法就業或施展所學,造成身份地位挫
折,而逐漸偏離傳統的行為規範,開始用集體之力量(如少年
幫派)以克服其身份地位挫折,並進一步使用非法手段犯罪。
因此,為減少這些教育及就業處於不利地位者陷於犯罪之危險
性,應發展特殊的社區教育與職業訓練計畫,以改變其社會地
位。(註七)

p20.典型的在家監禁,是指在家監禁對象除了事前獲得許可的特定活
動之外,被嚴禁一切離開自宅外出的行動。其有以下之特徵:
1.規定個別性的預定行動(即只在一定期間,確實地在特定場所),
或配合處遇對象個人特性的遵守事項。
2. 此嚴密性的持續監控,固定實施探訪,或每週幾次向觀護人報到。
3. 採併科賠償被害或社區服務命令。
4. 再犯或違反遵守事項時,立即撤銷該處遇,並入監執行。
5. 提出每日活動日誌報告,以描述每天所做的一切活動。
6. 參加由法院指定或觀護官指定的自我改進的處遇方案。
在家監禁有下列多項優點:
1.可大量減少監禁人口,解決監獄擁擠問題。
2. 節省經費,減輕政府財政負擔。
3. 在家監禁富彈性,可與其他制裁性懲罰方案併合使用,例如電子
監控或社區服務。能避免受刑人因入監執行而喪失職業或家庭破
碎所謂「社會性代價」之現象。
4. 能避免監獄次級文化之影響,減低再犯率。
5. 對具有特定需求之受刑人,諸如妊娠中之女受刑人、年老多病、
患重病或末期之受刑人,提供一個有效之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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